南雄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购电动车引发的消费纠纷,消费者家长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致电表扬,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2026年2月下旬,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的求助反映,其15岁的孩子于2月21日未告知家长,自行在柳城县某电动自行车行花费2700元购买了一辆雷爵电动车。家长得知后明确表示不赞成未成年人独自购车,希望与商家协商办理全额退款事宜,但多次沟通后商家仍不愿出面回应,无奈之下家长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。
接到投诉后,该局立即介入处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九条规定: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该15岁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花费2700元购车的行为超出其年龄、智力承受范围,且未取得监护人同意,交易行为需经监护人追认方可有效。
同时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执法人员依法组织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开展现场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执法人员坚持以理服人、以法育人:一方面向商家明确法律责任,指出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时应履行监护人审核义务;另一方面通过沟通引导家长认识到监护责任,在阐明调解原则的同时,促进双方在理解各自权责基础上达成互谅,实现合理利益平衡。
经调解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投诉人退还车辆,被投诉方给投诉人现场微信退款2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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